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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新平行世界--香港虚拟资产政策系列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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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新平行世界--香港虚拟资产政策系列解读(二)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正以开放兼容的态度,逐步规范虚拟资产由模糊到清晰,由保守到开明。 2022年虚拟资产政策的出台,清楚地表明了香港政府对虚拟资产行业的欢迎态度。

《2022年反洗钱及反恐融资(修订)条例草案》明确了虚拟资产的定义:以存储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形式表示,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交易,用作或受加密保护的数字价值形式,旨在用作商品或服务支付、债务清算、投资等的公开接受的交换媒介,或提供权利/资格/访问。 可见,目前香港监管机构对虚拟资产的定义较为宽泛。 无论虚拟资产是否具有可能的融资属性,或者用作数字货币、电子收藏品等,目前都包含在虚拟资产的概念中。

不过,虽然香港对虚拟资产的定义非常广泛,但目前并非所有虚拟资产都受到证监会的发牌和发行监管。 例如,在2019年的《表态: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中,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无权对仅交易非证券虚拟资产或交易非证券类虚拟资产的平台颁发牌照或进行监管”。令牌。”。 因为此类虚拟资产不具备《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征。 又如,《首次代币发行声明》指出,如果代币发行涉及的数字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此类数字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建议,或管理或促进数字代币投资代币 任何货币基金都可以成为“受监管的活动”[1]。 换句话说,香港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核心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证券的特点,对于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个人或机构,无论其是否位于香港,只要由于他们的业务活动是基于香港的公共目标,因此必须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或在证监会注册。 [2]

目前,香港对虚拟货币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了证券、ETF、虚拟货币和NFT的集中监管模式。 本文将对各主要类型虚拟资产的法律性质及监管要求进行解读,以充分展示香港现行对相关实体对虚拟资产的立法规范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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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监管模式——证券、ETF、虚拟货币、NFT的介绍

总的来说,香港正在建立一套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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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称STO)

Token是指发行具有传统证券属性的代币,即代币具有一定的资产或经济权利(如股权和收益分红权)。 2019年3月,香港证监会发布《关于发行证券型代币的声明》,规定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因此受到香港证券法的监管。 安全代币(无论是在香港还是针对香港投资者)需要根据 SFO 获得许可或注册以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3]。 任何人未经许可从事上述活动将受到处罚和罚款,除非获得豁免。

2. 虚拟资产代币

2022年6月24日,香港政府在宪报刊登《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修订条例草案》),12月7日,香港立法会理事会三读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正案草案》定义了虚拟资产[4],规定:(1)虚拟资产是受加密保护的数字价值,以计算单位或存储的经济价值的形式表示; (2) 可作为交易媒介支付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投资; 或用于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管理、运营和交易条款进行投票。 (3) 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四)证监会或司库可通过公告扩大“虚拟资产”范围。

3. 稳定币

其价值与基础资产(例如证券或法定货币)挂钩或参考的加密资产通常被称为稳定币。 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清算银行将稳定币定义为“旨在维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揽子资产的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5] 和“其价值与法定货币挂钩的加密资产”或其他资产”。 货币”[6]。

目前,香港对稳定币的具体监管政策尚未正式出台。 早在2021年5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在《关于香港加强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的公众谘询摘要中提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为虚拟资产界定标准:“可交易或转让;可用于支付或投资”适用于所有形式的虚拟资产,无论是否稳定,因此稳定币也将作为虚拟资产受到监管,因为稳定币可以交易或转让。用于支付。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2022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稿》的咨询结果即将公布,进一步的稳定币监管政策也将陆续出台。 上述关于稳定币的讨论文件讨论了香港现行的稳定币监管框架,并就稳定币是否为储值工具以及应如何监管稳定币等问题征求公众和业界的意见。 同时提到与稳定币相关的七类风险:金融稳定风险、货币稳定风险、计算风险、用户保护风险、金融和网络犯罪风险、国际合规和监管套利风险,并进行了一系列监管论证和公众咨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将可借鉴香港现行的《支付系统及储值工具条例》,监管稳定币的发行,并对储值工具实行发牌制度。 [7]

4.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2022年10月3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通告》,表示将根据第104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5 条基金 ETF。 [8] 香港证监会只允许为在传统受监管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虚拟资产期货发行指数基金。 最初,它只会批准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币期货和以太坊期货指数基金。 考虑酌情扩大类别。 根据《通知》,虚拟资产ETF审批的主要要求包括:寻求证监会批准在香港公开发售权益的虚拟资产ETF,应符合《证监会相关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及投资相关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基金” 结构性投资产品手册中“重要一般章节”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载的规定。

5. 不可替代代币(NFT)

香港《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游戏中使用的NFT不属于虚拟资产。 香港证监会在2022年6月6日向投资者发出NFT风险提示时表示香港发行比特币etf,如果NFT是数字形式的收藏品(如电子图像、艺术品、音乐或视频),相关活动不属于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围。 但部分 NFT 跨越了收藏品和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可能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权益”[9] 的证券属性,因此会受到监管。 [10]

由此可见,NFT的监管不能一概而论。 NFT本质上是一种代币。 根据其背后所代表的资产属性,会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如果 NFT 只是数字形式的收藏品,与其相关的活动不属于“受监管的活动”。 如果 NFT 跨越收藏品和金融资产之间的界线,例如具有类似于“证券”或特别是“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的利益结构,则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与之相关的活动属于属于香港证监会监管范围。 (2)如果是游戏内NFT或电子商品或收藏品,则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也不受《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监管。 这种 NFT 将被视为一种普通的虚拟商品,受到与传统商品交易相关的法律约束。

笔记:

[1]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5 第 1 部指明的“受规管活动”。

[2] 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3]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4] 2022 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修正案)法案第 53ZRA 条。

[5]加密资产和全球“稳定币”香港发行比特币etf,FSB,

[6]Douglas Arner、Raphael Auer 和 Jon Frost,《稳定币:风险、潜力和监管》,国际清算银行工作论文第 905 号,第 12 页。 6(2020 年 11 月)。

[7]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第 22-25 页(2022 年 1 月)。

[8] 关于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2022 年 10 月 31 日。

[9]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一般包含四个要素:必须涉及财产安排; 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没有日常控制权; 由经营该安排的人或代表经营该安排的人整体管理,或者参与者的贡献和支付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 该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因收购或管理此类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10] 中国证监会提醒投资者注意非同质化代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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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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